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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来说,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采购方式,也是保证采购质量、加快采购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适当必要的监督活动非常重要。
政府采购活动中,负责监督的部门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另外,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更多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监督方面的政策、动态变化,欢迎持续关注剑鱼标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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