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F模式适用于哪些工程建设领域?
剑鱼标讯
文/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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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工程建设领域有很多专业的术语,比如PPP、EPC、EPC+O、EPC+F等,非专业人士的话恐怕都不太理解。其实这些专业术语,大多借鉴于国外,引入国内后,被不断改进,意义有所不同。
工程建设领域有很多专业的术语,比如PPP、EPC、EPC+O、EPC+F等,非专业人士的话恐怕都不太理解。其实这些专业术语,大多借鉴于国外,引入国内后,被不断改进,意义有所不同。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F模式是应业主及市场需求而派生出的一种新型项目管理模式,F为融资投资。目前EPC+F主要适用于由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进行全部或部分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转贷和贷款贴息等。
如果政府通过财政直接投资或资本金的方式投资项目,则项目为政府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一般为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或专门设立的临时指挥部等等。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上述项目单位可依法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地方国企(含平台公司)可以成为代建单位,并在实际上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能。
需要注意的是,代建制在实操层面的推广和应用并未达到主管部门的预期,地方政府直接指定或委托地方国企(含平台公司)实施项目建设的情况屡见不鲜。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即应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即便投资人是项目所在地的国企(含平台公司),项目性质也是企业投资,地方国企(含平台公司)为项目单位(同时也可以是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
EPC+F模式的初衷在于在PPP这扇“前门”推开不易而后门已封的情况下,为地方基础设施项目的启动找到出路。EPC+F模式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形式呈现了非常多样化的特点,从采购主体来看,既有以政府或职能部门作为采购主体的,也有以城投公司、地方国企作为采购主体的;从具体“F”模式来看,既有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投融资主体的股权型融资,也有非股权型(包括工程款延付型)的融资模式。